2005年7月14日 青国税发[2005]11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5]7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思路,是总局推行税收精细化治税思想,加强税收征管
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对某一产品税收全环节协同管理的初步尝试,各级税务机关要
提高对实施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增强工作责任心,采
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抓好政策的贯彻和落实,在7月底前完成对税务机关内部人员和
对机动车生产、经销企业的培训工作,探索和完善管理办法,提高车辆税收管理的质
量。?
二、工作组织与部门职责分工
对机动车辆从生产、销售、购置到使用环节有关税收,在现行职责分工和征管要
求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票控税、信息共享、协同管理”的措施,即“一条龙”
管理的办法,要求各级税务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信息资源和管理手段,对机动车辆税
收采取人工采集相关信息、利用软盘和网络传递信息、通过人工或电脑比对信息,切
实加强税源管理,做好日常检查和纳税评估,落实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办法。
(一)强化部门间工作的协调、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和比对
1、牢牢抓住“必须先缴车辆购置税才准上牌照”的关键,市局将根据相关政策
规定,利用现有“平安税务”等工作平台,密切与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的工作配合,建
立健全信息交换制度,定期相互交换征管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2、各税源管理局要根据市局下发的“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软件”清分比对信息,
加强对机动车辆生产、经销企业的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各级稽查局要根
据相关信息有针对性地对机动车生产或经销企业进行税务稽查,强化增值税、消费税
管理。
3、各级国税机关的税收政策管理部门、车辆购置税征收部门、税源管理部门、
稽查部门、信息中心应根据工作职责,协调做好信息采集、传递及使用工作,确保车
辆税收“一条龙”管理政策落实到位。
4、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及时联系同级地方税务局,按市局与地税部门联系确定的
方式,协助做好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的采集交换工作。
(二)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暂按如下职责分工
1、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征收管理处负责全市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的政策贯
彻、组织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的制定、协调实施工作。各基层局相关单位负责本辖区
的政策贯彻、组织和协调实施工作。
2、市局信息中心负责全市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的信息集中、处理、上传、
清分、下载、交换使用和技术保障工作。
3、市稽查局负责对全市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中涉税案件查处指导和重大涉
税案件的查处工作。各市稽查局及各基层局管理一科(处)负责本辖区涉税案件查处
工作,五市征管科和市内八区管理一科(处)牵头本辖区的纳税评估工作。
(三)实施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要求车辆生产、经销企业随同增值税、消
费税纳税申报,附加报送《车辆识别代码清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清单》、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等相关资料(电子数据),各级税务机关要做
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和必要的辅导工作,搞好相应纳税服务,争取纳税人的理解和
支持。
(四)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的比对核实工作,原则上应在信息下载的当
月完成,比对核实工作可参照使用纳税评估相关规程执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我
市远程电子申报的具体情况,机动车生产、经销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不要求
纳税人上门(在办税服务厅)进行纳税申报,采取由各税源管理科事后比对审核的方
法。每月月末,各局应将比对核实、处理情况,报送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及相关处室。
三、信息集中、传递和交换与使用
(一)信息集中
1、集中全市车辆购置税征管信息,生成全市《发票价格异常清单》、《车辆购
置税车辆识别代码清单》、《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表》电子信息。
2、利用建立的国税与公安车管部门的信息交换通道,获取机动车辆登记注册信
息编制生成全市《机动车辆登记注册信息表》。
(二)信息下载清分和使用
1、根据全市《机动车辆登记注册信息表》清分机动车辆登记信息给车辆购置税
征收单位,供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查询已登记注册但未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机动车辆信
息,并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实施查处。
2、根据下载和本市生成的《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代码清单》,清分本地机动车
生产企业当期销售车辆信息,作为机动车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机动车辆生产企业
报送的车辆识别代码进行比对的信息来源。
3、根据下载和本市生成的《发票价格异常清单》,作为机动车生产、经销企业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清单》进行比对的信息来源。
(三)信息交换
1、将集中全市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信息生产的《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表》,
按照市局与地税商定的方式和时间,交换给地税局。
2、利用建立的国税与公安车管部门的信息交换通道,交换车辆注册登记、税收
征管信息。
(四)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软件的使用、异常信息的取得途径、比对及审核
的流程,由市局信息中心按总局规定另行制定。
四、其他
(一)为满足国税机关《发票价格异常清单》比对的需要,从2005年7月1
日起,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发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在其报税联(第5联)的
备注栏加盖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戳记,印泥为红色,代码戳记由市局统一配发(规格统
一为长4.5cm宽1cm的条形章戳)。对使用电脑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
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在其备注栏打印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手写无效)代
替章戳。对已发售给企业但没有使用完的手写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及时收
回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戳记后再交还企业使用。对2005年7月1日以后开具
的没有加盖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戳记(或没有在备注栏机打主管税务机关代码)的“机
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购税征收部门应要求纳税人回车辆经销单位补盖戳记或重新
开具,否则不予办理车购税纳税申报手续。
(二)为保证发票信息采集的准确性,拟在我市经营各类汽车的纳税人逐步使用
计算机开票系统开具机动车统一发票,具体规定市局将另行下发。
(三)为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工作效率,税务机关在采取远程电子申报接收数
据后,可不再要求纳税人报送总局通知中相关报表的纸质报表。
(四)考虑到“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软件”使用时间和远程电子申报软件升
级等因素,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的通知中关于信息采集、比对审核工作,自
2005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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