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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1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1]107号颁布时间:2001-04-03

     2001年4月3日 青国税函[2001]107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严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认定制度,加强对一般纳税人 的纳税管理,维护增值税纳税秩序,切实解决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现象,严防不法分 子利用一般纳税人涉税发案等问题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有关规定,经 市局研究决定,自2001年4月1日至6月15日,对全市一般纳税人实行年审,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凡2001年3月31日以前,经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及所辖各市国 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审批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临时一般纳税人(含延长暂认 定的一般纳税人)均属于本次年审的对象。   二、年审内容、操作程序、材料报送方法本次一般纳税人年审内容、操作程序、 材料报送方法仍延续执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的通知》 (青国税税政[2000]67号)规定的年审内容、一般纳税人年审报送的资料、 一般纳税人年审的重点、一般纳税人年审的方法、一般纳税人年审问题的处理等有关 政策。并补充以下年审重点,请一并执行:   1、原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所辖一般纳税人变更主管税务机关后,市内各国家税务 局要做好与原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有关一般纳税人认定、年审等资料的交接工作,以便 年审工作的顺利开展,并按规定进行严格审核,变更有关证件。一般纳税人变更主管 税务机关后,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应将接收的一般纳税人(含临时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年审等资料录入CTAIS软件,其中认定时间按原涉外税收管理分局认定时间录入。   2、要重点对纳税人报送的所有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严格审 查,并要按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进行实地核实。   3、对南方涉税发案率较高的地区来我市经商办企业的,特别是从事商业贸易的 一般纳税人要进行重新审定,对存在问题的及不符合条件的一律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4、今年的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应重点放在对临时一般纳税人标准审查上,对达 不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即年度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和180 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5、年审时要加强对一般纳税人报税认证情况的检查。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 一般纳税人必须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到主管税务机关报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通过防伪 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后才能抵扣进项 税额,未经税务机关认证及“认证不符”、“密文有误”、“无法认证”的发票不得 抵扣进项税额。年审时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及检查。   三、实施时间(一)年审时间。本次一般纳税人年审自2001年4月1日开始, 至6月15日结束。(二)年审工作总结时间。年审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认真进行 总结,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统计表》,连同年审工作总结报告,于6月1 5前以正式文件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同时,要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质 询记录、检查结论等年审资料统一整理归档,作为纳税人的一项重要征管资料妥善保 管,为一般纳税人日常监控等管理工作提供依据。市局将开展专项检查,对各单位一 般纳税人年审工作情况进行验收。   四、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本次年审工作,精心组织安排,保证年审质量。要通过 年审,全面掌握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税款缴纳等情况,为一般纳税人 的各项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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