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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5]85号颁布时间:2005-04-19

     2005年4月19日 青地税发[2005]85号 市地税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外汇局各市(区)支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 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国税发[2005]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 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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