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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批复》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5]73号颁布时间:2005-04-15

     2005年4月15日 青地税发[2005]73号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批复》(国 税函[2004]139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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