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线企业取得的赠款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2000]95号颁布时间:2000-05-29
2000年5月29日 青地税发[2000]95号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线企
业取得的赠款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函[2000]99号)转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线企业取
得的赠款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2000年5月9日 鲁地税函
[2000]99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