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0]97号颁布时间:2000-05-31
2000年5月三十一日 青地税发[2000]97号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工作的通知》(国税
发[2000]56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固定资产
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工作的通知》(鲁地税函[2000]89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
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清理清查工作。各单位要对2000年1月1
日前所有应税投资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清查。在清欠过程中,要结合市计委下发
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市经委下发的技改投资计划逐户进行清欠检查,对欠缴税企业要采
取有效措施,确保税额及时足额入库;各单位要建立投资税欠缴户登记台帐,对截至
6月底前仍有欠税的企业,要逐户登记欠缴税款情况,对10万元以上的欠税大户要在6
月底前按户上报市局。对一次缴纳有困难的,各单位可列出清缴计划,于2000年底前
分次缴纳。
二、切实抓好应税投资额的划分界定工作。关于对纳税人应税项目1999年度上半
年和下半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划分问题,市局在青地税发[1999]134号文件中已做了具
体要求和补充说明,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和要求进行划分;对纳税人不能准确
提供在2000年1月1日前实际完成应税建设项目投资额,各基层单位可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其实际完成投资额。
三、关于应税项目改变用途征税问题。对应税投资项目改变用途征税问题,除投
资人故意弄虚作假立项造成偷税行为以外,对2000年1月1日后发生改变项目用途的,
不再按有关规定追补税款。
四、认真做好投资税停征后的税款结算和清算工作。关于投资税的税款结算和清
算工作,市局专门下文做了具体要求和部署,各单位在税款清算和结算工作中要严格
按照总局和市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应补缴的税款应抓紧时间组织入库;对应予以退
税的,各基层单位要认真进行审核,经确认后及时给予办理退税。
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税局的要求,各少单位要认真总结本单位近几年来
在投资税征管工作中的经验和这次清欠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如实填写《固定
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清理检查情况上报表》(见国家税务总局文件附表),于2000年
9月15日前通过计算机网络上报市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工作的通知(2000年
3月18日 国税发[2000]56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