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10日 鲁国税函[2004]4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关于我行申请调剂使用业务招待费、宣传费、广告费
的请示》(鲁中银财[2003]185号)。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
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
行提出的所属分行2003年度业务招待费1249万元、业务宣传费1567万元
的指标分配额(详见附件),年终由省分行按规定的比例统一计算扣除。其所属分行
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凡在审核确认限额以内的,可以据实扣除;超
过限额的,按限额扣除,并就超过部分进行纳税调整,未进行纳税调整的,主管国税
机关检查发现后,就地补税。
附件: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所属分行2003年度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
单位:万元
单位 业务宣传费 业务招待费
省行全辖 1567 1249
济南分行 208 125
烟台分行 206 163
淄博分行 79 79
潍坊分行 95 76
菏泽分行 18 26
枣庄分行 24 29
临沂分行 32 46
聊城分行 15 36
泰安分行 45 40
滨州分行 33 30
威海分行 73 55
济宁分行 49 47
德州分行 25 14
日照分行 59 59
东营分行 59 49
莱芜分行 25 28
青岛全辖 522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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