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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2003年度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4]43号颁布时间:2004-02-10

     2004年2月10日 鲁国税函[2004]4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关于我行申请调剂使用业务招待费、宣传费、广告费 的请示》(鲁中银财[2003]18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 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 行提出的所属分行2003年度业务招待费1249万元、业务宣传费1567万元 的指标分配额(详见附件),年终由省分行按规定的比例统一计算扣除。其所属分行 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凡在审核确认限额以内的,可以据实扣除;超 过限额的,按限额扣除,并就超过部分进行纳税调整,未进行纳税调整的,主管国税 机关检查发现后,就地补税。 附件: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所属分行2003年度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   单位:万元    单位 业务宣传费 业务招待费   省行全辖 1567 1249   济南分行 208  125   烟台分行 206  163   淄博分行 79  79   潍坊分行 95  76   菏泽分行 18   26   枣庄分行 24   29   临沂分行 32   46   聊城分行 15   36   泰安分行 45   40   滨州分行 33   30   威海分行 73   55   济宁分行 49   47   德州分行 25   14   日照分行 59   59   东营分行 59   49   莱芜分行 25   28   青岛全辖 522  347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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