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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过渡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5]37号颁布时间:2005-03-30

     2005年3月30日 鲁国税发[2005]37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保证过渡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 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等 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过渡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中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一)计划编制   各市根据《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简称《完税证明》)的库存和使用情况定期 编制计划,季终了10日内填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季报表》(简称《车购税完税 证季报表》,见附件1),上报下一季度的计划数量。   (二)领用和发放   1、各市所需《完税证明》统一由市局税政部门派专人专车领取。   2、每月1-10日各市持《  市国家税务局领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单》 (简称《申请单》,见附件2)到省局领取《完税证明》。   3、省局凭《申请单》开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发放通知单》 (简称《通知单》),见附件3),各市凭《通知单》到指定地点领取《完税证明》。   (三)使用、存放管理   1、《完税证明》应单独存放,顺号使用,不得断号使用。   2、作废的《完税证明》加盖“作废”戳记,登记保存。   3、损毁的《完税证明》要登记造册,两人签字并注明原因。   4、《完税证明》的销毁(含作废和损毁)由市局税政部门会同市车购办清点核 实后,填写《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销毁情况表》(见附件4),连同书面报告报省局 备案。具体销毁方式由市局税政部门会同车购办商定;实施销毁时,应由税政部门和 车购办人员共同参与。   5、各市应于每季终了10日内上报《车购税完税证季报表》。   二、纳税申报   (一)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简称《机动车发票》)报税联的纳税申报 问题   丢失《机动车发票》报税联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提供《机动车发票》发票 联原件、复印件和加盖车辆经销商公章的《机动车发票》存根联复印件;《机动车发 票》发票联原件经车购办审核后退还纳税人,《机动车发票》发票联、存根联的复印 件均由车购办存档。   (二)车主使用过期的身份证明办理纳税申报问题   过期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居民身份证》等不能作为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 证件。   (三)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简称留学人员)购买一辆国产小汽车免税申报 资料问题   留学人员购买一辆国产小汽车申请免税时,除提供国税发[2004]160号 文件规定的申报资料外,还应提供海关出具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   (四)纳税申报的其他事宜   纳税人提供的纳税资料不全时,车购办受理人员应填写《山东省车辆购置税纳税 申报所需资料告知清单》(见附件5)一次性告知纳税人。   三、计税依据   对于没有同类型车辆参照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由车购办负责人参照本地市场价 格(非本地经销或无法掌握市场价格的车辆,可通过车辆生产企业所在地车购办查询), 车辆销售单位或生产企业提供的价格证明,核定计税价格。同时将核定情况填制《核 定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车辆信息备查表》(见附件6),并附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 格证明等复印件各一份,每月10日前将上月核定计税价格的车辆信息资料通过同级 国税机关税政部门书面报上级国税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备案。   四、发生车辆退回的退税文书管理   (一)退税车辆的《机动车发票》报税联和纳税人提供的红字《机动车发票》报 税联一起作为原始凭证由车购办存档;退税车辆的《完税证明》(含副本)由车购办 加盖“作废”戳记后存档。   (二)已缴税发生退车业务的车辆经销企业开具的红字《机动车发票》报税联交 由购车人,原《机动车发票》报税联不再退回经销企业一并由国税部门留存。   五、车辆免税   (一)上报《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审批表》的同时,要附报《车辆购置税免税申 请资料清单》(由车购办受理人填写,见附件7)。   (二)车购办为留学回国人员办理完毕车购税免税手续后,应在《留学回国人员 证明》原件上加盖“已购买免税车辆”戳记。   (三)关于工程机械类车辆办理免征车购税问题   1、国产的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机(铲车)、起重机(吊车)、推土机 六类工程机械车辆免税,过渡期间暂不需要上报审批,由车购办直接办理。   2、对于进口或生产企业填报工程机械类车辆的免税,仍由车购办和税政部门将 免税申请(附件2套)逐级上报省局。   六、关于补、换发《完税证明》   (一)持有《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的纳税人办理过户、变更等业务问题   持有《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的纳税人可以换发《完税证明》。   (二)丢失《完税证明》的补发问题   丢失《完税证明》的,在受理补证申请15日后办理补证。对于挂牌前丢失《完 税证明》办理补证手续的,应同时将补发的《完税证明》(副本)复印件存档;对于 挂牌后丢失《完税证明》办理补证手续的,应同时将补发的《完税证明》(副本)原 件留存存档。   七、关于车辆价格信息生产企业代码的编码规则   (一)国税发[2004]160号附件7第一栏“序列号”即生产企业代码由 10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第4-6位为生产企业代码。车辆生产企业代码由各市局 税政科(处)比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车辆生产企业代码号段分配表》(见附件8) 规定的号段,按照由小到大的顺序依次编制使用。   (二)山东省车辆生产企业代码已确定,见《山东省车辆生产企业代码表》(附 件9)。表中未列明的生产企业为“新增车辆生产企业”,“新增车辆生产企业代码” 由市局税政科(处)按国税发[2004]160号附件7的说明要求编制;生产企 业变更名称的要及时报省局备案。   八、特殊征税行为的有效凭证   (一)进口旧车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提供的有效凭证为:海关的“货物进口证 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注明旧车)。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提供的有效凭证为: 车辆生产厂家或销售商提供的车辆受损资料证明、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鉴定报告 或保险公司的理赔资料。   (三)纳税人购买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提供的有效凭证为: 车辆生产厂家的库存证明和销售商出具的进货发票复印件,并参考《车辆识别代码第 十位含义明细表》(见附件10)。   (四)购买的罚没车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提供的有效凭证为:拍卖公司(行) 开具的发票或有关司法证明文件。   九、印章管理   “作废”、“已购买免税车辆”印章的样式及刻制由各市国税局确定。   十、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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