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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5]41号颁布时间:2005-03-23

     2005年3月23日 鲁地税函[2005]4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各地的反映,经研究,现对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企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1、企业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纳的企业年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2、企业按照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可以在 税前扣除。   二、关于企业促销行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1、企业发生的售后回购业务,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和购买商品两项经济业 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2、企业实际支付给商品销售(分销)企业的销售返利,有明确合同或协议标明 返利金额或比例,且从接受返利的企业取得标明是销售手续费或销售返还发票的,可 以税前扣除。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不得税前扣除。   三、关于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问题   实行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实现享受减免税的所得时,应以减 免税所得后实现的应缴所得税,确定抵免基数和计算新增企业所得税。   四、关于发放给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的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鲁政发[1997]108号) 的规定,企业按照市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和标准,发放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 作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经税务机关审核 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内均匀扣除。   五、关于煤炭生产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   1、煤炭生产企业根据原煤实际产量,按每吨8.5元提取的维简费,可以在企 业所得税前扣除。按规定提取维简费企业的井下固定资产折旧,不允许税前扣除。使 用已税前扣除的维简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其折旧不得税前扣除。   2、煤炭生产企业在国家规定的浮动范围内,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可以税前扣 除。使用已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形成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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