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山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4]189号颁布时间:2004-10-12

     2004年10月12日 青地税发[2004]189号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 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函[2004] 15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 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