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18日 鲁地税函[2004]15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
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4号)转发给你们,
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主管地税机关对享受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减免政策的自开票纳税人,在申报纳
税时要对开票金额与其运输能力等情况进行比对分析。对开票金额异常,超过纳税人
运输能力的,要认真检查,凡发现为其他纳税人代开发票、虚开发票的,一律按规定
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并按规定补缴税款和予以处罚。
二、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
即时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所得税,再按规定办理退税。具体退税办法
按《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
[2004]47号)执行。
三、享受营业税减免政策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地税机关
要对其从事运输业务开具货运发票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情况属实,符合减免税条件
的,要及时为其办理退税;对发现纳税人弄虚作假的,主管地税机关不得为其办理退
税。
四、对加强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减免税的管理、监督检查、统计分析等,按照《转
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
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4]152号)的有
关规定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
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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