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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税收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

济地税发[2003]233号颁布时间:2003-09-08

     2003年9月8日 济地税发[2003]233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工作会议精神,简化程序、减少环节,进一步优化税收服务环 境,提高行政效率,更好地支持经济发展,省地方税务局下发了《关于调整税收审批权 限的通知》,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营业税 属省重点扶持的30个经济强县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项目应减免营业税的,由县地 税局审核后,直接报省地税局审批的同时,抄报市地税局。 二、企业所得税 (一)减免税事项 各县(市)、区局管理的企业年度减免税额500万元以上 (含500万元),企业所得税减 免层报省地税局审批;年度减免税额50万元以下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由纳税入主管 地税机关审批;年度减免税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层报济南市地税局 审批。 省重点扶持的30个经济强县年度减免税额500万元以下的企业,山所在县地方税务局 直接审批,报市局备案。 (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 企业的财产损失,损失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层报济南市地税局审批;损失 额不足50万元的,由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审批。 省重点扶持的30个经济强县管理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由所在县地方税务局审 批,报市地税局备案。 (三)总机构提取管理费 跨市收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其管理费的提取由省地税局审批;本市内收取管理费的 总机构,层报济南市地税局审批,报省地税局备案。 (四)其他审批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属省重点扶持的30个经济强县的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直报省地税局审批的同时, 抄报市地税局;由纳税人所在县直接审批的,将审批情况抄报市地税局。 四、有关要求 各县(市)、区地税部门要切实加强减免税的审核、审批工作,认真执行各项审批管 理办法,落实好执法责任和审核、审批责任,严格执行税收优惠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应 对申请减免税的企业进行实地调查,保证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纳税人, 应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时限及时办理审核上报或审批手续,对不符和审批条件的,及时 通知纳税人,并说明理由。对违规审批、拖延不办和纳税人骗取税款的行为要严厉查处, 并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县(市)、区地税部门要加强对减免税款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税收优 惠政策的作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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