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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济地税发[2003]157号颁布时间:2003-06-13

     2003年6月13日 济地税发[2003]157号 局属各单位: 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2年12月27日联合下 发了《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对下岗 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实体方面进行了规定。省局于今年 4月4日以鲁地税发 [2003]22号文进行了转发,转发通知中对我省营业税的起征点进行了规定。现将这两个 文件转发给你们。 当前,再就业工作已成为带有全局性影响的重大经济和社会问题。各个位要从战略 高度出发,认真落实关于再就业的各项地方税收优惠措施,规范行政执法,完善执法服 务机制,深化政务公开,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大力促进我市再就业工作。 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市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 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地税发 [2003]93号),按照“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原则, 对提出申请的纳税人进行严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办理减免税手续,确保再 就业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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