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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九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

九府字[2005]1号颁布时间:2005-01-05

     2005年1月5日 九府字[200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直属及驻市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理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体制,经市政府研究决定, 删除《九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5号)第三十九条、第四 十条(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屠宰场经营生猪屠宰的,责令停止经营,没 收其屠宰设施和违法所得,并视情节处以1000-10000元罚款。第四十条 在 实行定点屠宰的区域,不在依法设定的定点屠宰场屠宰上市生猪的,每屠宰1头生猪, 对屠宰人员处以500元罚款),该两条涉及的行政管理内容由市商业管理办公室依 法履行。   本决定自2005年1月6日起施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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