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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市对乡镇奖励政策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鹰府发[2004]38号颁布时间:2004-12-28

     2004年12月28日 鹰府发[2004]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景区管委会,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 门:   《鹰潭市市对乡镇奖励政策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研究 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鹰潭市市对乡镇奖励政策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调动全市乡镇生财、聚财、用财的积极性,鼓励乡镇加快发展, 不断壮大财政实力,参照《江西省省对市县奖励政策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全市各乡镇。   第三条 对上年经济发展快、税收收入增幅高、实现了“三个确保”和收支平衡的 乡镇,市财政给予奖励。 “三个确保”具体为: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国家标准工资按月足额及时发放;确保 机构正常运转;确保维护社会稳定支出需要。   第四条 2004年市财政安排30万元资金,用于对有关乡镇进行奖励。以后每 年市财政根据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奖金规模。   第二章 奖励资金的计算   第五条 凡当年实现了“三个确保”及财政收支平衡、地方税收增幅超过市财政核 定该乡镇前3年地方税收平均增幅的乡镇,取得参加奖励评选的入围资格。   第六条 在入围的乡镇中,按照当年地方税收调整增幅的高低取前8名,评出一等 奖1名,奖金6万元;二等奖3名,奖金各4万元;三等奖4名,奖金各3万元。   第七条 考虑各乡镇地方税收收入基数的差异,对各乡镇的地方税收增幅进行适当 调整,按调整后的税收增幅进行比较排名。地方税收调整增幅=地方税收实际增幅*调 整系数;调整系数=各乡镇当年地方税收收入数/全市乡镇地方税收收入平均数。   第八条 如果当年没有符合入围资格的乡镇,或者奖励资金当年用不完的,其奖励 资金留在下一年度。   第九条 乡镇前3年地方税收平均增幅核定后3年不变。   地方税收(即地方所得部分)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增值税和契税。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   第十条 每年度结束,在做好账务核对工作的基础上,各县 (市、区)财政局向 市财政报送本地区的财政收入国库决算报表和分乡镇财政收入明细表;同时向市财政 报送本地区(含所属乡镇)当年“三个确保”落实情况和财政收支平衡情况的书面材 料。   第十一条 市财政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乡镇进行审核,提出奖 励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市政府批准奖励方案后,市财政在批复县(市、区)财政决算时,将奖 励资金下达给获奖乡镇。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由当地乡镇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并可适当拿出部分奖励个人, 但不得超过50%。   第十四条 各地要加强资金管理,不得安排用于违反廉政规定和财经纪律的开支项 目。   第十五条 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加强税收征管,严格依法治税,严禁“寅 吃卯粮”、收“过头税”。对采取“买税”“空转”等弄虚作假行为,虚报数字冒领 奖金的,市财政将扣回全部奖金,停止其评奖资格3年。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可在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筹集一定资金对乡镇进行奖 励,具体办法自行制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试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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