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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洪府发[1999]8号颁布时间:1999-03-06

     1999年3月6日 洪府发[199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南昌市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昌市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及有关部(委)颁布的法规、规章和全国、全省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 量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另强我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结合我市实际, 特作如下规定: 一、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 (一)建立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对基础设施项目工程质量实行行业主管部 门、主管地区行政领导责任人制度。市属重点工程项目质量,由市政府分管领导负责; 其他市属工程项目质量,按项目所属关系,由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一把手负责; 县、区属工程项目质量,由所属县、区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除追究当事单位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 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失察的领导责任。 (二)严格项目法人责任制。基础设施项目,除军事工程等特殊情况外,都要按 政企分开的原则、按规定组建项目法人,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凡未 组建项目法人的工程,一律不得批准开工建设。项目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政治、 业务素质和组织能力,具备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经验。项目法人单位的人员素质、内 部组织机构,必须满足工程管理和技术上的要求。 (三)建立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各参建单位, 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检测、设备供应厂商的法定代表和技术负责人, 要对其承担的工程项目的质量负领导责任。因参建单位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 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领导责任。 (四)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 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 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 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做好建设前期工作 (五)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基础设施项目基本程序包括项 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环节。各县(区)、 各部门和项目法人不得自行简化建设程序,严禁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审批。严格禁 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各审批机关及其领导人要切实把好项目 审批关。对违反建设程序和审批权的、未进行勘察设计行政签章审查的和未履行报批 程序续而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追究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属县(区)政府分管领导责 任;审批机关违反规定审批或审批把关不严,造成质量问题和损失的,要追究其直接 责任人和领导人的责任。 (六)严格把好建设前期质量关。市计委要认真把好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 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批关。对文件编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建 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重大项目的建议书都要经过评估论证。评估论证应由审批机 关委托有合格资质的咨询机构(可由其聘请专家)进行。评估意见必须有明确的结构 安全性意见。咨询机构要对出具的评估论证意见承担责任,对评估论证意见严重失实 的,要依法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七)严把开工报告审批关。项目开工前由项目法人按规定提出开工申请报告, 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动工。审批机关要严把开工关,凡前期工作不到位、未按规定 公开招标、技术资料不完备、没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的不得批准开工。 1.列入市重点建设工程的项目由项目法人向市计委、市建委提出申请报告,市计委、 市建委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2.其它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由项目法人向其 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其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计委审批;3.县 (区)和开发区所属限额以下项目由项目法人向县(区)和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提 出申请报告,由县(区)、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批准。 (八)认真做好竣工验收工作。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竣工 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权用的, 要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竣工验收 一般由国家确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及城建档案馆派员参 加。验收合格签章后,再由市质监站核发工程质量等级证书,方可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所有竣工资料由市城建档案馆接收归档。对资料不齐全的项目不予验收,没有验收的 工程项目不予结算,核定为不合格的工程不能交付使用。 三、健全工程管理制度,规范建设市场秩序 (九)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制。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勘察设计、 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也要通过市场竞争择优选择,并应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公开 招标。 1.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的管理。确须采取邀请招标或议标形式的,必须经 过批准:市重点工程由市重点办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其它市属工程由市招标管理机 构审查批准;县、区工程项目由县、区制定审批程序。凡应该进行招标的工程而未进 行招标的,未进入市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中心进行招标发包的,未批准擅自采用邀标 议标的,均视为违规违纪,不得批准开工,并追究项目法人及主管部门领导责任。 建设单位发包工程,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不 具备规定的条件,应当委托有相 应资质等级的代理机构代理发包。 市招标管理机构要强化对招标文件和投标资格的审查,凡未经批准立项和进行设 计审查、标段划分不合理、工期不合理、标价不合理、资质不符的以及投标单位项目 负责人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入招标程序。 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后,严禁进行转包。总承包单位如进行分包(主体结构不 得分包),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除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外,还必须 经发包发单位认可。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严禁在同一经营实体或同一行政单位直接管辖范围内搞设计、施工、监理“一条 龙”作业。 对违反规定干预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论有无谋取私利,都要作出严肃处理; 对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要依法 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工程项目的主要设备和材料供应要通过竞争优确定,逐步实行公开招标。严 禁设计单位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厂家。主要设备和材料出现质量问题,要追究项目法 定代表人和工程负责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通过竞争择优选择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在选定监理单位时,必须至少考 察三个以上监理单位,对其资质业绩、监理人员等进行考察、综合评定。市重点工程 选择监理单位必须报请市重点办审定。 4.择优选择设计单位。严禁无证设计、挂靠设计、越级设计。 (十)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所有工程项目都有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 单位实行监理。监理单位在承揽监理业务时,必须认真编制监理大纲。监理单位进行 监理时,必须严格按监理大纲配备监理人员,并按大纲的要求开展监理工作。监理单 位要严格履行职责,对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监理。在工程投资、进度和质量三大目标 控制中,把质量控制放在首位,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坚决不予签字。未经监理人员 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的施工,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监理人员有权发出工程质量整改通知 书或责令返工,项目法人应予配合支持,工程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不得干预。 监理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监理单位和监理工作的监管,对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 实施再监理。对未能履行职责的监理单位,要依法降低资质等级,直到依法吊销营业 执照;对未能履行职责的监理人员,要取消其执业资格;对因失职造成重大工程质量 事故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严格执行工程合同管理制。所有基础设施建 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 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必须依法签定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 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二)建立工程质量报告制度。各县(区)、各部门要建立工程质量定期逐级 报告制度。工程项目法定代表人和监理工程师要对填报的内容负责。重大的工程质量 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工程项目例行报告中要有明确的质量情况说明。对弄虚作 假和隐瞒不报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和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十三)强化工程项目档案归档制度。所有建设项目都要认真按照《档案法》的 要求,建立完备的工程项目竣工档案。从项目筹划到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 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资料没有归档,不得办理竣工验收。项目管理和 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对失职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切实加强对基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机制 (十四)加强政府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市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 要强化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监督,对市重点工程要逐步派出稽察特派员,并把工 程质量问题作为稽察的重点。建设项目法人和各参建单位必须接受有关部门和稽察特 派员的监督,对出现的质量问题,必须认真及时整改。 认真把好市场准入关。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分别做好资质管理和执行资格管理工作。 对各执法人员要严格要求,因检查不力、把关不严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及领 导人的责任。外地来我市承揽工程的,必须到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方 可承揽工程。 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建设域腐败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 贿和截留、挤占、挪用、克扣工程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严厉处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严格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财政、审计部门和银行必须健全基础设施工程 项目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制度,对出现质量事故,存在质量隐患以及缺乏质量安全保障 的项目,要停止拨款。对连续出现严重工程质量事故的地区和部门,要核减其下年度 投资并暂停审批新项目。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对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资金 必须严格实行专户管理,严禁多头开户,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工程款。不得借工程建设之机,搞楼堂馆所,搞非生产性建设。审计部门要依法对基 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对重大项目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工 程项目竣工后,要对其决算进行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 (十六)加强社会监督。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 理等单位必须挂牌公示,并标明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全市将设 立总的举报电话。所有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都要关注工程质量问题。要支持新闻媒 体对建设质量的采访报导,对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严重损失的质量事故,要给予 及时曝光。 (十七)基础设施以外的其它项目也应参照本规定执行。各县(区)、市直各部 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要按照省政府“认真、严格、严肃、规范、 反对腐败”的要求,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以对国家、对人民、 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加强领导,强化管 理,把全市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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