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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行《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的通知

财税征字[1987]3号颁布时间:1987-03-10

     1987年3月10日 财税征字[198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 税务局各公局:   近据一些省、市税务部门反映,在对车船使用税的征管工作中,由于车船使用税 是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完税证一般都在车船使用单位入帐,造成外出行驶 的车船没有完税证明,给纳税检查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并发生了本地已税车船在外 地被重复征税的情况。为解决这一问题,以利于各地税务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研 究,决定对缴纳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建立《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以下简称《记 录卡》)。《记录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统一制定,基层税务机关视同完 税证管理,与完税证同时填发并加盖基层税务机关完税印章。《记录卡》由车船使用 人保存,并随车船同行,以备税务机关查验。《记录卡》的具体执行日期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但最迟应于1987年7月1日起实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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