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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军队车辆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财税字[1987]34号颁布时间:1987-03-07

     1987年3月7日 财税字[1987]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 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 定,现对军队车辆征免车船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挂军用牌照的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   二、挂地方牌照的车辆,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三、在征收军队车船使用税的工作中,有关报表、资料应妥善保管,注意保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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