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6日 厦地税函[2005]21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稽查局、象屿(火炬)分局筹备处:
根据《
厦门市地税局关于印发〈中介机构从事涉税事项审核业务工作管理办法
(暂行)〉的通知》(厦地税发[2003]22号),对照从事涉税事项审核业务
中介机构的条件,经市局审核并商税务师管理中心意见,以下两家税务师事务所具备
从事涉税事项审核业务条件:
一、厦门润川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电话:5566190,法定代表人:杨
文胜,住址:厦门市嘉莲里26号)。
二、厦门普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电话:6689996,法定代表人:洪
祥昀,地址:集美区岑西路151号4楼)。
我局重申,从事涉税事项审核业务的单位及其人员,要严格遵守《厦门市地税局
中介机构从事涉税事项审核业务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坚持自愿有偿、委托人付
费的原则,严禁强求纳税人接受代理服务;中介机构要明确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遵
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开展涉税事项审核业务工作。一旦发现中介机构违法违
纪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涉税事项审核工作的指导
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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