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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关于领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地税函[2005]22号颁布时间:2005-04-06

     2005年4月6日 厦地税函[2005]22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象屿(火炬)分局筹备处、信息技术 分局:   根据商务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2005年第9号令) 以及《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关于厦门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集中备案的通知》(厦贸 发外管[2005]101号)精神,现对购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的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5年4月1日后登记注册的内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首次申请购 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时必须提供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经办 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发票专用章,《发票领购审核表》(一式三份)或《自印发票 领用审核表》(一式三份),以及经厦门市贸易发展局登记备案的《国际货代企业备 案表》。   二、2005年4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内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包括原来已 获得商务部批准的国际货代批准证书的企业),必须于2005年6月1日前到厦门 市贸易发展局办理备案手续。从2005年6月1日起,对于未办理备案手续、不能 提供厦门市贸易发展局登记备案的《国际货代企业备案表》的,我局将停止供应《国 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已领购的尚未开具的空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 发票》予以收缴作废。   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批单位:直征局、外税分局、 象屿(火炬)分局筹备处及各区局的税务分局(所)。审批单位审批后还应将审批情 况送市局征管处备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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