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18日
各区(外税、直征)地方税务局、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各用人单位:
根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厦门
市失业保险条例》和《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厦门市实施<工
伤保险条例>规定》、《
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厦门市事业单位职
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将
2005缴费年度(2005年7月——2006年6月)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
及申报办法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算依据
1、2004年度厦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712元。其中60%为
1027.2元,300%为5136元
2、2005年7月起厦门市岛内最低工资标准以市政府公布为准。
二、费基费率
(一)基本养老保险
1、本市城镇职工
(1)本市城镇职工、被征地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后或从农场和渔业企业
流出后至本市其他单位就业的、在异地就业的本市城镇职工以个人名义在厦参保的
(以下简称在异地就业的本市城镇职工),以职工个人2004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
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14%、个人缴8%。
(2)按照《厦门市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参保的职工,以职工
个人2004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
16%、个人缴6%。
(3)农场职工和渔业企业的渔民,以岛内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
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14%、个人缴8%。
(4)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本市城镇雇工,按个人2004年度月平均工资为
缴费基数,按18%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雇工本人缴纳8%,其余10%由业主
缴纳;业主本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本人全额缴纳。
(5)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以及一次性缴费后从事自由职业的被征
地人员,可选择以2004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为缴费基数,
按18%的缴费比例由本人全部缴纳。
(6)从农场和渔业企业流出后尚未就业的个人,可按2004年度全市职工月
平均工资60%?300%或以岛内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8%的缴费比例由本
人全部缴纳。
(7)思明、湖里行政区域内符合《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首次参保且一次性缴费的被征地人员,以2004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100%或2005年7月起执行的岛内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
费比例缴纳。
2、本市农户职工和外来员工
(1)本市农户职工和外来员工以岛内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岛内单位缴费比例
为8%、岛外单位缴费比例为6%,个人统一按8%缴费比例缴纳。
(2)本市农户职工和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可按本市城镇职工缴费标准
缴纳。
(二)基本医疗保险
1、本市城镇职工
(1)本市城镇职工,被征地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后至本市其他单位就业
的、在异地就业的本市城镇职工,以职工个人2004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按10%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8%、个人缴纳2%。
(2)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本市城镇雇工,按个人2004年度月平均工资为
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雇工本人缴纳2%,其余8%由业主缴
纳;业主本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费由本人全额缴纳。
(3)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可选择以2004年度全市职工月平
均工资60%-300%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全部缴纳。
2、本市农户职工和外来员工
(1)本市农户职工和外来员工以2004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
缴费基数,按6%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4%,个人缴纳2%。
(2)本市农户职工和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可按本市城镇职工缴费标准
缴纳。
(三)失业保险
1、本市城镇职工、被征地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到本市其他单位就业的、
灵活就业人员中“4050”补贴对象、农户职工和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以
及在异地就业的本市城镇职工,以职工2004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
3%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
2、农户职工和外来员工按岛内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的缴费比例计缴,
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
(四)工伤保险
(1)按职工2004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对照行业费率(附件一),
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
(2)在异地就业的本市城镇职工按职工2004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的1%计
缴。
(五)生育保险
本市城镇职工、被征地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后至本市其他单位就业的,以
职工2004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0.8%的缴费比例计缴,由单位
全额缴纳。
(六)其他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属、省属单位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原邮电、电
力行业实行工伤行业统筹除外)和生育保险按以上规定标准缴纳。
2、以职工个人2004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若
职工个人2004年月平均工资低于2004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按
60%;超过300%的按300%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2004年度月平均工资
无法计算的,以2004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三、社会保险费年度申报要求
(一)申报时间:5月20日至6月20日
(二)申报要求:
1.在职人员年度申报
(1)用人单位应根据参保职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如实向地税机关申报本单
位参保职工下一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年度申报后,在一个社保年度,参保
人员如无特殊变动(无变更人员身份等情况),缴费基数保持不变。
(2)纳入市财政工资统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其工资统发人员统一向市财政支付
中心申报,其他编制人员的年度申报由所在机关事业单位向所属地税机关申报。
(3)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地税局领取《参保单位2005年度在职人员社
会保险费申报表》。领取方式可分为:
①网上查询下载:参保单位可到地税网站查询下载申报表(网址:
http://www.xm-l-tax.gov.cn)。
②电子数据领取:参保单位可向地税所属管征局办税服务中心人员拷贝申报表。
③纸质表格领取:参保单位可到地税所属管征局办税服务中心打印领取纸质费申
报表。
(4)单位发现《参保单位2005年度在职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中参保人
员信息、参保人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先向办税服务中心核实更正,确认无误后,
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地税网站或上门向办税服务中心申报。
(5)在年度申报期间,单位新增人员的,按是否已办理年度申报进行处理:对
已办理年度申报的单位,新增人员的年度申报,在办理单位增员时一并申报;对尚未
办理年度申报的单位,应在进行年度申报时对新增人员一并申报。
(6)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年度申报的,其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以上一社
保年度缴费基数的110%确定。
2.退休人员年度申报
(1)由市社保机构全额发放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其养老金可不须申报。
(2)纳入省级养老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及军队退休人员申报退
休人员退休养老金请填写纸质的《参保单位2005年度退休人员退休养老金申报表》
(可在地税网站下载),报送到地税办税服务大厅,表格一式2份。
(3)不按规定时间申报或未申报的,以原养老金或退休金为基数。
(4)由市财政工资办统发退休金的退休人员,由市财政工资办统一申报。
(5)原享受我市事业单位待遇并由单位补差的人员,须将我市社保机构发放的
养老金与补差部分合并在一起申报。此类人员还应在备注栏中加注“事业单位补差人
员”字样,以备此类人员的认定。
附件:一、
工伤保险行业费率表
附件二:地税申报地点及联系电话
1、网上申报地址:http://www.xm-l-tax.gov.cn
2、咨询电话:12366
3、厦门市地税局各办税服务中心地址
直征局:厦门市湖滨北路70号税保大厦三楼
外税分局:厦门市湖滨南路152号一楼
思明区局:厦禾路862号金山大厦二楼
湖里区局:湖里竹坑路深汇大厦2楼
象屿分局:象屿保税区象兴四路22号象屿大厦一层A单元15号
火炬分局:火炬大厦附楼一楼
集美区局:集美区石鼓路141号/集美区杏东路41号
海沧区局:海沧沧湖东路966号
同安区局:同安区银湖路63-81号
翔安区局:新店镇政府大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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