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5日 厦国税发[2004]219号
各外贸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精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
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
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378号),我
局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05年3月31日止,对我市外贸企业200
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清算。现将清算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算对象
2004年发生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的所有外贸企业。
二、清算范围
2004年度当年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及以前年度应退未退结转2004年
度办理的退税款。
三、清算方法
外贸企业自查与税务机关案头审核、专项检查相结合。
四、清算内容
各外贸企业应认真对照《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核查
内容,结合今年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特点,对本企业2004年度的出口货物退(免)
税情况进行全面自查,重点检查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有无经营“四自三不见”、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业务。
(二)有无超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64号,以下简称64号文)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期限(90天),
申报办理出口退税(经批准延期申报的除外)。
(三)有无超过64号文第二条规定的时限(180天),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
销单或核销单审核有误的,而已退税款未按规定收回(远期收汇除外)。
(四)有无存在被他人借权、挂靠出口问题,借权、挂靠出口的货物是否已办理
退税。
(五)申报退税所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专
用税票、出口收汇核销单是否规范、真实有效,有无伪造、涂改、非法购买、虚开代
开和其他弄虚作假的问题。
(六)出口货物退税率适用是否准确,是否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退税率
申报退税,有无存在高套退税率办退问题;对调整出口退税率的货物,是否严格按照
出口货物的报关离境日期执行。
(七)经营不申报退税的出口业务,是否按规定取得合法进货发票。
(八)所有的出口业务,是否均按规定作出口销售收入等帐务处理。
(九)出口卷烟有无超免税计划办理免税。
(十)远期收汇的出口货物,期满是否按规定办理外汇核销手续。
(十一)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发生退关、国外退货时,是否向退税机关
办理了申报手续并补交已退税款。
五、清算工作要求
(一)2004年是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第一年,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
(免)税清算工作有利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平稳运行。各外贸企业必须高度重视,
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清算工作如期完成。
(二)外贸企业的清算自查时间为2005年1月5日至1月14日。各企业应
于2005年1月14日之前将清算自查报告(附件1)和清算表(附件2、附件3)
报送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检查科。我局将对企业的自查情况进行案头审核和专项检
查,并作出清算结论。
(三)2004年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截止日期为2005年3月31日。
各外贸企业应于2005年3月31日之前按照64号文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期限(9
0天),将退税单证齐全的2004年出口货物向我局申报退(免)税。除特殊原因
经批准可延期申报的外,逾期未申报的,我局不再受理退(免)税申报。
(四)外贸企业在2005年3月31日之前申报2004年出口货物退(免)
税时,符合64号文第二条规定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
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我
局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逾期未提供或经审核有误的,已办理退
(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五)外贸企业应于2005年3月31日之前将2004年度出口货物不申报
退税的相关单证装订成册,与附件4(可自行复印)一并报送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检查科。
(六)各外贸企业报送的清算资料应由法人审核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凡报送的
清算资料不完整、印章不全、清算项目漏填错填等,我局将退回企业重新填报。
(七)在清算工作中,凡发现企业有不按时申报、弄虚作假等违章违法行为的,
将按税法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八)卷烟出口企业除填报附件1附件4外,还应填报附件5;特准办退企
业应加填报附件6。
附件1:厦门市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自查表(略)
2:外(工)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表(略)
3:出口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清算表(略)
4:2004年出口不退税单证统计表(略)
5:卷烟出口企业清算表(略)
6:特定企业退(免)税清算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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