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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严格控制部分行业过度投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

厦国税发[2004]55号颁布时间:2004-03-12

       2004年3月12日 厦国税发[2004]55号  各直属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严格控制部分行业过度投资电视电话 会议”精神的通知》(国税发[2004]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 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所管辖企业涉及钢铁、电解铝、水泥三个行业的单位要按照《通知》的要求, 对这三个行业的企业严格管理,依法足额征税,并组织自查。自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 方面:各单位是否足额征税,有无擅自出台减免税政策,是否执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 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制定的有关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的减免税政策。对于存在上 述情形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坚决清理和追缴越权减免税,并及时向市局报告。   二、规范调整机构设置前的单位的清理和检查工作,由现继续行使职权的单位负 责。各单位应抓紧时间完成自查工作,对自查情况进行总结,并在3月15日前将总 结报告以电子文档的形式通过LOTUS NOTES发至市局法规处张阿蓉个人信 箱。   三、整顿钢铁、电解铝、水泥及此前要求清理的各类开发区的税收秩序是今年执 法检查的重点,各单位要予以重视,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严肃税收纪 律,对不严格执法、越权减免税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严格控制部分行业过度投资电视电话会 议”精神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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