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26日 厦地税发[2004]98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象屿(火炬)分局筹备处,各区国家
税务局、直属局:
厦门市国税局、厦门市地税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
行办法的通知》([2004]厦国税发98号)下发后,根据各基层局执行情况,
需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对象做适当调整,特补充通知如下: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对象由原暂确定为两类,补充增加为以下三类具备法人资
格的纳税人:
(一)在评定的两个年度内经国税部门、地税部门检查的纳税人;
(二)在评定的两个年度内虽未经国税部门、地税部门检查的纳税人,但在长期
的日常管征中未发现存在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同时两个年度均有经过有资质的中介
机构年检并出具年检报告的纳税人;
(三)不具备上述条件但以书面形式主动提出评定要求,税务机关组织力量进行
检查的纳税人。
二、关于评定标准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得分,应在该项目的指标分值内,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酌情
计分。
三、上报时间
按本通知条件评定的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评定上报时限一致。
四、各单位要认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
发[2003]92号文件印发)第三章“激励与监控”的要求,兑现激励机制,落
实监控措施,并为A类企业提供更多的优质服务,推进我市“诚信企业”建设。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