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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贯彻市政府关于对我市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采取若干扶持措施的实施意见

厦地税发[2003]57号颁布时间:2003-05-15

     2003年5月15日 厦地税发[2003]57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为帮助我市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民航、交 通运输、出租汽车等行业度过难关,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日 前市政府下发了《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采 取若干扶持措施的通知》(厦府[2003]115号),决定自2003年5月1 日至9月30日对我市上述行业的企业采取若干扶持措施。结合我局实际,特提出如 下具体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自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指税款所属期,下同),对餐饮、旅 店、旅游、娱乐、民航、交通运输、出租汽车等行业的单位和个人从事餐饮、住宿、 旅游、娱乐、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   二、自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对航空公司的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 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上述航空旅客运输业务不含货物运输和航空地面服务业务;上述免税的旅游业收 入是指旅游企业取得的旅游收入,旅游企业取得的非旅游收入应按规定征税。   三、对旅店业的客房收入,5、6月份给予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7-9月份视疫情控制情况再决定是否给予减免或缓征上述税款。   四、对餐饮业及旅店业的餐饮收入,5、6月份给予减半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7-9月份视疫情控制情况再决定是否给予减免或缓征上述税款。   上述旅店业的客房收入与餐饮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只能减半征收营业税、城 市维护建设税。   五、5、6月份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市轮渡公司分别给予减征30%、50% 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7-9月份视疫情控制情况再决定是否给予减免或缓征上 述税款。   上述城市公共交通公司包括市级、同安、海沧的公交公司、公共巴士等从事本市 公共交通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六、对采用核定征收的出租小汽车公司5、6月份的定额给予下调50%(含营 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出租汽车司机个人所得税),7-9月份视疫情控制情况再 决定是否给予减免或缓征上述税款;但定额下调减免的税收必须全部用于调低出租汽 车司机向公司(车主)上交的承包(租赁)费。   七、自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对旅游业的导游人员个人所得税由定 员定额征收改为按实征收。   八、对采用核定征收的餐饮业户、旅店在5、6月份可根据实际影响程度给予适 当调低定额。   采用核定征收的餐饮业户、旅店等采用调低定额办法,不再适用上述第三、四、 五条的减免规定。其调低幅度在40%以内的,由各基层局审批(原由市局核定定额 的餐饮企业应上报市局审批);调低幅度超过40%的,应报市局征管处审批。   对于调低定额的餐饮、旅店业户,其发票仍按调低前的原定额供应。即纳税户购 买发票超过调低后的定额但在原定额内的,仍按调低后的定额征税;购买发票超过原 定额的,其超出原定额的部分应全额征收各项税款。   九、对受“非典”影响较大的旅行社、星级宾馆(饭店)、长途客运企业的企业 所得税,4-6月可以申请缓缴。   十、上述有关税费的减征、免征、缓征由各基层局审批,填报《受“非典”疫情 影响的部分行业减免缓税费统计表》报市局备案。考虑到这次受“非典”疫情影响的 部分行业减免缓税费涉及户数多,时间紧,各基层局可简化审批程序(审批表附后), 对符合第一条规定仅减免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的企业在申报 时审核确认,不再审批。企业申请减免税,应在5月底前完成。定税户申请调整月营 业额,应在5月26日前完成。   贯彻落实好市委、市政府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部分行业实行若干扶 持措施,是关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大局,各基层单位要深化认识, 高度重视,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一要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好有关文件,熟悉 掌握有关优惠政策规定。二要大力开展宣传解释工作,通过电子显示屏、公告栏、印 发宣传材料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尽快使纳税人了解优惠政策。三要认真做好纳税辅 导和服务工作,申报期内咨询台要安排人员值班,回答纳税人的问题。四要按时办理 减免税和定额调整以及缓缴税款审批事项,根据办税服务厅转型的要求,也可在窗口 受理减免(缓)税申请,及时兑现优惠政策。五要抓好对各单位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对不按规定落实减免政策或错误执行政策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采取若干扶 持措施的通知 附件:2、受“非典”疫情影响的部分行业税收减免审批表(略)    3、受“非典”疫情影响的部分行业减免缓税费统计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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