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起征点的补充通知
厦财税发[2003]4号颁布时间:2003-03-12
2003年3月12日 厦财税发[2003]4号
各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
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厦财税[2003]3号)第六条关于“提高
营业税的起征点:按期纳税的月起征点由600元调为2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
点为每次(日)营业额由50元调为100元”的规定,适用于除私房出租者以外的
个人(包括个体户),私房出租者营业税起征点由600元调为1000元。
此外,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
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
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我市以厦财税
[2003]3号转发)第六条关于提高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个人,自
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不受财税[2002]208号通知第八条关
于截止日期的限制。希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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