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厦地税政二[1999]16号颁布时间:1999-06-02
1999年6月2日 厦地税政二[1999]16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计算机信息中心:
经市政府同意,从1999年7月1日起,我市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税前扣
除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1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300元(即将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800元,加上按规定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定额扣除500元,即为1300元)。现就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后的相关规定
(一)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1200元提高到
1300元后,纳税人团工作而取得的一切收入(下述(二)一(四)项除外)均应申报纳税,
不再作任何扣除。
(二)“政府特殊津贴”可以在税前扣除。
(三)纳税人按市政府规定交纳的由其本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
保险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四)纳税人按市政府规定取得的与其职务挂钩的电话费补贴可以在税前扣除。
二、各代扣代缴单位、个人和纳税人从1999年7月1日(指税款所属时间)起,应严
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及时按实申报纳税。今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自查补税或税务
机关检查查补税款,应分别按税款所属时间适用的税前扣除标准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做好相应的纳税辅导工作,告知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对从
1999年7月起的所属税款,按新规定填写纳税申报表,计算纳税。
四、“个人所得税申报管理系统”软件的试用单位应根据本通知规定对软件中的
相应项目进行调整,确保个人所得税计算准确、规范、及时。具体操作说明另行通知。
五、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