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地税政二[1999]14号颁布时间:1999-05-31
1999年5月31日 厦地税政二[1999]14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
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此项工
作涉及面广,各基层局要按“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首先集中力量解决税务
登记问题,其次要抓规范性管理。为了贯彻文件精神,在全市范围内有重点、有步骤
地开展这项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结合文件精神,一并贯彻实施。
一、摸清家底、掌握税源。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征收企业所
得税起步不久,各基层局首先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将有关政策、规定及时送达至纳
税人手中;其次应摸清家底,掌握了解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总户
数、应征税户数.应征已征户数、应征未征以及免予征税户数等;在此基础上按规定
做好税务登记工作,逐步将事业单位、社会切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
理纳入正常管征轨道上来。
二、办理登记。根据《办法》第二条规定应办未办税务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结合今年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开展宣传、动员和办
证。具体时间安排是:6月份为宣传动员阶段,7月至10月为办证、换证阶段。
三、纳税申报。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
按季度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申报
表》,申报收入总额包括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对于免税收入项目在接受税务机关检
查时,应按《办法》第四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和检查人员提供免税证明或免税批
准文件。
四、发票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涉及征税的收入项目,
应凭“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及“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到主管地税机关领购发票并
按规定使用。
五、有关政策问题。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与应税收入有关
的支出和与免税收入有关的支出应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楚的,应按
《办法》第七条规定,进行比例分摊。与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支出,应按《办法》
第八条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扣除。财务制度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
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