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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派息分红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颁布时间:1999-06-03

     1999年6月3日  近日,各上市股份公司陆续公布'98年报及派息、分红(股)、转增、配股等分配 方案。根据我国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股份公司在实施派息、分红(股)、盈余公积金 转增等方案时,须依法代扣代缴流通股股东的个人所得税。广大流通股股民在取得股 息、红股的同时也光荣地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是调节个人收入、缓解收入分配不公和促进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的主要 税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设定了11个应税项目,其中第7项“利息、股 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为20%, 以所得全额计税,不扣除任何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早在1994年就以《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 知》一文明确规定:“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 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 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 式,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单位,亦即是 股份制企业。”1996年,国家税务总局下文明确了“个人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 派息分红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应按20%的 比例税率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为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派息分 红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1997年,国家税务总局又就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征 免个人所得税问题作了明确:“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 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赠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 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转赠股本或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 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国不少城市都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对股 份公司派息、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工作。如广东省地税局每年将全省上市公司派息、 分红及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列表公布,督促各股份公司严格履行如缴义务;深圳、广 州等地的地税局均要求各股份公司在派息、分红时无论企业账务如何处理,都必须留 有足够的资金来缴税。国家税务总局还将广东省的做法作为经验向全国推广,并要求 各地地税局高度重视股息、红利的征收管理;清理检查分红、派息征税情况;强化扣 缴工作。同时要求对非上市公司,包括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单位进行的股息、红利性 质的分配也要加强征收管理,及时掌握税源动态。  我市的股份公司随着经济的发展也日益增多,目前,上市的股份公司已达15家。 为进一步做好今年派息、分红(股)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针对有的公司提出的有关 问题,在此说明如下:  一、各股份公司在股东大会上讨论通过分配方案之前,应允考虑代扣代缴个人所 得税的事项,以免事后难以追补或无法入账;  二、若分配方案为派息或既分红又派息,则股份公司可在派出的现金中直接代扣 代缴流通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三、若分配方案为只分(送)红股,为避免代缴税款时影响法人股股东的权益,建 议股份公司在送股的同时适当派一点息,以派息的现金来代扣代缴税款。例如某股份 公司流通股5000万,分配初案为每10股送2股。现改为每10股送X股派Y元,则X十Y=2; (5000/10*X十5000/10*Y)*20%=5000/10*Y,解方程得出X=1.6, Y=O.4,即每10股 送1.6股派0.4元。这样,股份公司应扣缴个人所得税:5000/lO*(1.6+0.4)*20%=200 万,而派息的现金=5000/10*0.4=200万,正好作为应扣缴的税款。否则,这200万 的税款就要由股份公司代缴,等到下次派息时再从中扣减。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的建立和发展,股份制经济正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一支生力军。据有关资料显示: 1998年初,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总数超过3300万户,总股本达1771亿元,市值占国内 生产总值比重为23.4%,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明显提高。与此相适应,共有 630万人次就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14亿元,占同期个人所得税收入 的5.54%,成为第三大税源,这表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已成为个人所得税的重要 应税项目。因此,各股份公司应严格履行代扣代缴派息、分红(股)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以调节收入分配,促进公平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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