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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危改安置房税收问题的通知

厦地税政一[1999]11号颁布时间:1999-05-04

     1999年5月4日 厦地税政一[1999]11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 危改安置房是我市在安置用房不足的情况下,为鼓励危房成片改造,规范拆迁安 置行为,发挥“房源”和“资金”仓库作用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根据“厦地税政 一(1995)002号文”《关于“统建房、解围房、安置房”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精神,经研究,对市政府委托危改办购置并安置给危房户的商品房,且每平方米限价 在1500元以下的,暂缓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每平方米1500元以上的或改变用 途的,应全额依法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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