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通告
颁布时间:1999-09-30
1999年9月29日
为加强税源管理,堵塞税收管征漏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厦门市国
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自今年7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联合对所有纳税人(注:外资
企业的换证截止时间是9月30日)的税务登记进行换证。但时至今8,尚有一些纳税人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换证手续。为严肃税法,确保税收管征措施的贯
彻落实和换证工作的顺利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尚未办理税务登记证换证和应办未办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必须分别在10
月31日前和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换证或税务登记手续。
二、对从事生产、经营和依照税法规定发生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规
定的申报期限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对连续三个月末申报的,税务机关即将其转
为非正常户:对已办理税务登记但未经营或还在筹建期的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停业等有关手续。
三、对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井已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已停业、
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应持有关证件,在规定的限期内,向税务机关办
理变更、停业或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四、凡已办理税务登记且仍在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正本必须悬挂在经营场
所的显眼处,做到亮证经营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五、违章处理。纳税人违反上述规定的,税务机关将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有关换证的规定,请参阅6月21日和22日《厦门日报》和《厦门商报》的国、
地税《联合通告》,或向有关税务机关咨询。自11月1日起(注:外资企业自lO月1日
起),撤除所有国、地税税务登记联合换证点。未换证或新办、变更税务登记的纳税
人应分别向主管的国税局和地税局办理换证等手续。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