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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出口货物征收附征税费问题的通知

厦地税政三[1999]8号颁布时间:1999-10-25

     1999年10月25日 厦地税政三[1999]8号 开元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出口货物征收增值税附征税费问题,市局己以《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出口 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地税政二(1997)15号)印发 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字(1996)84号)。你局《关于厦门步锋鞋业有限公司预征增值税缴纳城建 税等附加税费问题的请示》须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执行。为进一步规范管理,现对出口 货物征收附征税费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  对供货企业向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销售出口产品,以及既有供应出口企业和 市县外贸企业出口产品,又有供应内贸产品的企业,以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 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即以企业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的“应纳税额合 计”栏的数据为计征依据,计征各项附征税费。企业在向地税局进行纳税申报时应提 供经国税审核的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原己技6.8%预征增值税为依据而计征的各项 附征税费,国税予以办理税款抵扣的,可相应抵扣;如国税办理退库的,可凭有效凭 证,经区局审核后予以办理退库。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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