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帮助遭受14号强台风袭击的企业恢复生产的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
厦地税办[1999]32号颁布时间:1999-10-13
1999年10月13日 厦地税办[1999]32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帮助遭受14号强台风袭击的企业恢复生产的税收政
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帮助遭受14号强台风袭击的企业恢复生产的税收政策措施
今年第14号强台风于lO月9日正面袭击我市,给我市部分企业造成很大损失。为
帮助受灾企业渡过难关,恢复生产,确保我市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经研究决定
采取如下措施:
一、各基层局及其科所要组织人员深入受灾企业调查了解情况,积极采取措施帮
助企业解决在生产自救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多造经地开展工作,扶持企业尽快恢
复生产。
二、经市政府批准,广告企业于今年10月至年底从事路牌、橱窗、霓虹灯、灯箱
等户外广告经营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但对不予承担风灾损失和修复事宜的广告
公司,不在此列)。
三、企业受台风袭击造成严重灾害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各基层局批准,可减
征或免征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受台风袭击造成产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的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偿后的净
损失,由企业提出申请,各基层局按厦地税政二[1997]23号文规定的权限审核批准后
给予税前列支。
五、因台风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毁损,企业处于停产3个月以上的,由企业提出申
请,经各基层局审批后免征今年下半年房产税。
六、因台风袭击造成损失的定期定额征收户,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基层局审批
后,今年内可给予核免或核减税收定额。
七、企业受台风袭击造成损失,资金周转紧张,按规定期限纳税确有困难的,可
按程序办理审批税收缓缴手续。
八、10月的纳税申报期限延至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