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地税政二[2000]3号
颁布时间:2000-02-23
2000年2月23日 厦地税政二[2000]3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见地税公告2000年第二期)和《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
税发[2000]13号)(以下简称《审核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具体审核管理办法
补充规定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申请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
项后两个月内按《审核办法》第九条要求,向主管的区地税局或直征局(以下统称主
管税务机关)递交申请报告、《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附表
1)和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报告后,资料齐全的,在lO日(工作日,
下同)内审核后上报市局。
二、市局接到上报材料后,资料齐全的,在20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享受抵免企
业所得税的决定(我局享受省局税务机关审批权限),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并同时将核
准文件抄送企业。
三、企业投资抵免核准后,于年度终了后lO日内按《审核办法》第十二条要求,
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
(附表2),主管税务机关将企业报送的情况与市局核准文件中列明的国产设备有关资
料相核对,在20日内核定该年度可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四、企业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按《审核办法》第十四条要求,
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附表3)以及
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报送的资料后,要对企业填报项目、数额进行认真
审核,准确计算填写表格中有关项B7经审核批准后,企业报以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审核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要求,加强对技术改造国产设备
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于5月20日前将技术改造
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执行结果上报市局。
五、《审核办法》第五条规定,同一技术改造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的投资,均以
设备购置前一年抵免企业所得税前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分年计算每一年度
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领。若在同一抵免年度内,抵免不同年度的投资领,以先购置设
备的前一年为基期计算的“本年度新增应缴所得税额”为本年度可抵免企业所得税的
最高限额,先购置设备的投资领先抵免,后购置设备在不超过后购置设备前一年为基
期计算的新增应缴所得税额和本年度抵免的最高限额的余额内进行抵免。
为了便于审批和准确反映同一技术改造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的投资抵免企业所得
税情况,我们将《技术改造国产设各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附表2)和《技术
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附表3)进行修改。企业填表时,(附表1)
使用总局《审核办法》中的表格;(附表2)(附表3)使用我局修改后的表格。
附件: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略)
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