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厦门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费的补充通知

颁布时间:2000-09-22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厦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确定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竣工日期的通知》(厦建监安字(1999)081号文)的规定,现将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费的通知》(厦地税政一(1999)2l号 文,见地税公告2000年第一期)第二条关于空置商品住房营业税政策问题中关于空置 商品住房竣工日期的认定条件补充规定如下:  一、完成施工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量,一次通过市质安站(区质监站)预核验 的,竣工日期以《单位工程竣工验评纪要》上监理(建设)单位签署的日期作为竣工日 期(未委托监理的以建设单位签署的日期为难)。  二、完成施工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量,未能一次通过市质安站(区质监站)预核 验的,施工单位必须按《单位工程质量预核验意见书》进行整改,将《单位工程质量 预核验意见反馈报告》送交建设、监理单位复检,并报市质安站(区质监站)核查,核 查符合要求的,竣工日期以《单位工程质量预核验意见反馈报告》中监理单位签署的 日期为难(未委托监理的以建设单位签署的日期为难)。  三、其他特殊情况竣工日期的确认,应报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