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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199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厦地税政二[2000]2号颁布时间:2000-01-20

     2000年1月20日 厦地税政二[2000]2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1996]197号)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 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地税政二[1998]85号)文件精神,从1999年起,企 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作为日常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全面纳入规范化管理,即由税 务部门集中汇算清缴转变为由企业自核自缴、自行申报并结清税款后,税务机关即转 入检查(稽查)阶段。各基层局要调动征收、管理、稽查各方面的力量,投入到企业所 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去,由税政科牵头,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部署、组织和总 结工作。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各基层局要通过各种形式对纳税人进行宣传、辅导、 培训,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特别是涉及纳税调整和1999年新出台的政 策法规,及时向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辅导材料和汇算的有关表格。上市股份公司 1999年试行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有关局应做好《新申报表》填报的辅导工作,并 注意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为2000年大中企业使用《新申报 表》做好准备。  各基层局接到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后,应及时认真审核,如发现 纳税人的申报有计算错误或有漏项,应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调整、补充、修改或限期 重新申报。  企业自行汇缴申报后,各基层局可根据一定的选案标准和平时掌握的情况,有针 对性地进行检查,对税源大户、汇总纳税的集团公司及成员企业、连续亏损企业、中 介机构、历年检查中问题较多、财务管理混乱的企业,应作为检查的重点,检查面不 低于20%。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作人员,要力求从收入到成本费用查深查细, 以企业所得税为主,各税统查,对查出的问题要严格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罚。  汇缴期间,各基层局要注意收集汇算清缴情况和典型案例,掌握汇算清缴的进度, 及时进行通报,并按月报送《企业所得税汇缴进度表》。汇缴工作结束后,要做好资 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考核评比暂行 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6]460号)要求,认真编制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撰写《企 业所得税税源分析报告》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报告》,并于2000年5月20日 前将报表、软盘、分析报告、总结报告报送市局。市局将根据各基层局开展企业所得 税汇算清缴工作和报送材料情况进行总结评比,对汇缴工作开展好的单位给予表彰。   有关政策问题:   1.从1999年起,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期一律暂延至2月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查补的税款从3月1日起加收滞纳金。   2.《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厦地税政二 [1999]321号)规定,单位集体订做高档制服不得在税前扣除,是指特殊行业确因工 作需要集体着装的,每套制服在500元以内(含500元),且每人每年订做制服在两套以 内(含两套),准予税前列支,超过部分不得税前列支,同时应就超过部分在制服发放 当月并入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允许计算扣除计税工资的职工人数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修改为:(1)当月出 勤天数在15天以上;(2)当月收入不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1999年厦门市区、 杏林、集美为每月380元/人,同安为每月290元/人)。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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