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19日 闽地税发[2004]299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
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为进一步把我省“走出去”企业纳入税收管理,为他们提供高效、便利的纳税服
务,省局在深入各设区市和外经贸部门进行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关于加强福建省“走
出去”企业地方税收管理和服务的工作意见》。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各地在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国际税务管理筹备处)反
馈。
附件:加强福建省“走出去”企业地方税收管理和服务的工作意见
加强福建省“走出去”开放战略的实施,省委、省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
和实施方案,使福建企业不断拓展海外市场走向国际化,在更广阔的背景下利用国内
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跃上了新台阶,福建的开放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为了
促进我省“走出去”企业加快发展,更好的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地方税收管理和服
务,更好地推进“走出去”战略的实现,现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福建省“走出去”企业的基本状况
省外经贸厅的数据显示,截至2003年12月,全省经批准设立的境外企业有
326家,总投资额28663.25万美元,其中中方协议投资21582.98
万美元,分布在全球五大洲35个国家和地区。跨入新世纪以来,“走出去”步伐进
一步加快,一系列积极有效的鼓励政策先后出台。2003年11月20日,省政府
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为福建省企业“走出去”提供便利化服务的工作意见》,以更优
惠的政策激励我省企业跨国经营,2003年境外企业审批40家,总投资额达
2899.45万美元,其中中方投资2732.18万美元,三项指标分别比上年
同期增长66.6%、86%、1.56%倍。到目前为止,福建境外企业涉及的行
业有贸易、承包工程、劳动合作、生产加工、农业开发、金融、旅游、船务运输等,
地区分布的情况为港澳占46%、亚洲占23.63%、非洲占3.7%、欧洲占
11.11%、美洲占11.73%、澳洲占3.7%。
二、加强福建省“走出去”企业税收管理和服务的必要性
经实地调查发现,我省大多数“走出去”企业对我国以及投资国的税法缺乏了解,
对于两国甚至多国间签订的税收协定更是了解甚少,有的企业希望进行合法的跨国税
收筹划,限于税制知识缺乏,无法实施;由于多种原因,很多“走出去”企业和经营
者的合法税收权益得不到维护,有的“走出去”企业在境外遭遇不公平的税收待遇,
按税收协定可以抵免的税收无法得到抵免或者少抵免,在国外多缴了“冤枉税”,因
此“走出去”企业亟需全面的税收咨询和国际税收援助服务,以进一步掌握所需涉外
税收政策和规定,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税收权益。同时,由于种种原因,绝大部分
“走出去”企业未能依法履行我国税法规定的国内纳税义务,在一定税度上损害了我
国税收执法权的有效行使,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为此,必须站在维护国家主权和我
国境外企业合法权益的高度重视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税收管理和服务,正确履行
我们的税收征管职责,在切实做好为纳税人服务的基础上,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
税收监管,把应征税款依法征收入库。
三、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税收管理
1、逐户登记造册、掌握相关信息。与省外经委等行业管理部门加强联系和协调,
紧密跟踪“走出去”企业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在全面摸底查清有关“走出去”企业基
础上,对企业进行登记造册,初步建立起本省“走出去”企业基本档案,并要求企业
依法申报相关的业务收入和经营情况,但不需办理税务登记。
2、进一步了解和掌握“走出去”企业与国内母公司、总公司的经营信息和业务
状况,保持与“走出去”企业的密切联系。由于存在地域距离,我省的地方税务部门
只有不断保持与“走出去”企业的密切联系,才能适时掌握涉税信息,提供税收服务,
强化税收管征。
3、加强税收情报交换工作力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做好与“走出去”企业投资所在地国家的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积
极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向投资所在地国家税收当局请求协查“走出去”企业有关税收
情报,进一步掌握“走出去”企业的经营以及财务状况,有的放矢地做好相关税收管
理工作,杜绝企业滥用税收协定的情况发生。
4、进一步做好相关企业的反避税工作,防止纳税人利用跨国经营的便利,实施
非法的避税和偷逃税行为,建立以征管资料为基础,纳税大户为重点,以审核评估为
手段,以核实检查为保证的相互监督、相互促进的涉外税收反避税机制,保证对“走
出去”企业正常税收监管。
四、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涉税服务
1、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国际税收援助服务。目前,我国已经与84个国家和
地区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避税的税收协定、税务安排以及有关国际间海运、
空运业务收入的专项税收协定,保证上述协定的全面执行,对维护我省“走出去”企
业的境内外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积极通过各种方式向“走出去”企业宣传我
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内容,帮助他们正确运用税收协定的条规维护自身的税收合法权益。
2、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政策性帮助。利用12366税收服务热线,积极做
好政策发布、税收业务咨询、电话申报等服务项目,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全方位、
多样化服务。
3、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税收抵免的政策规定,维护“走出去”企业的合法利益。
税收抵免是各国普遍采用的避免国际间双重征税的一种方法,又是税收协定的一项重
要内容,认真按照有关税收协定和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对我省“走出去”企业在境
外缴纳的有关税款按规定予以税收抵免,对其在国内缴纳的税款,帮助做好在投资所
在国的税收抵免,切实保护“走出去”企业的合法权益。
4、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有关办税业务人员的涉税知识培训。积极与“走出
去”企业联系安排企业出境办税人员的涉税业务知识的系统培训,重点做好我国税法、
投资所在地国家税制以及对两国企业已签订的税收协定或税收安排的讲授和辅导工作,
做好境外企业办税人员与国内地税管征机关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使企业在境外能够保
持适时的涉税业务知识的更新和补充。
5、建立涉外税收数据库,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信息化服务。建立全面的企业境
外投资经营的涉税业务信息数据库和税收资料库,在省地税局互联网主页上提供跨国
投资经营的所需地方税收业务知识,建立健全网络税收申报平台,构建面向“走出去”
企业的涉税信息电子网络服务体系。
五、对全省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加强“走出去”企业税收管理和服务的要
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市、县(区)地方税务机关特别是地税机关的领导
干部,要深刻认识加强“走出去”企业税收管理和服务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加强“走
出去”企业税收管理和服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2、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贯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3]38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
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不断
创新为“走出去企业”提供税收管理服务的领域和手段,要充分运用“一窗式”管理
的基本原理,更新观念、改进工作流程、提高管理和服务效率。
3、开避“走出去”企业的“绿色办税通道”。各级地税机关对于涉及“走出去”
企业的办税事项,在国家税法规定框架内优先迅速予以办理,本着全心全意为纳税人
服务的宗旨,建立起快速、便捷的“绿色办税通道”,以更好、更快、更优质的涉税
服务支持“走出去”企业的发展。
4、做好税收抵免工作。各市、县(区)地税机关要认真按照有关税收协定和我
国税收法侓、法规,对“走出去”企业与及其经营者取得的境外所得及时予以审核认
定,对其在境外缴纳的有关税款及时按照规定予以税收抵免,对其在国内缴纳的税款,
帮助企业做好在投资所在国的税收抵免,维护好我省“走出去”企业境内外的合法税
收权益。
5、加强信息交流、反馈。各级地税机关要注意了解、掌握本省“走出去”企业
的境内外经营、收益以及涉税情况,在认真执行相关税收协定的基础上,向有关企业
做好税收协定和税收政策的咨询、解释、辅导工作,通过省局及时帮助协调解决“走
出去”企业在外投资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涉税问题和困难,积极向省局反馈有关“走出
去”企业的相关信息、资料以及涉外税收工作中热点、难点问题,同时各市、县(区)
地税机关之间也应当加强对跨市、县(区)经营的“走出去”企业相关涉税信息沟通
和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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