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4]243号颁布时间:2004-11-22
2004年11月22日 闽地税函[2004]243号
福州、厦门、南平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征分局:
近接省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机构管理费申请报告。经研究,同意该公司
2004年度在90万元额度内收取总机构管理费。管理费分配如下:省物资福州储
运贸易公司40万元;省物资厦门储运贸易总公司20万元;省物资邵武储运贸易总
公司30万元。上述企业在核定数额内上交的管理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税前
扣除,超过核定数部分及在核定数内实际未上交的部分均不得税前扣除。省物资(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费使用结余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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