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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4]231号颁布时间:2004-11-08

     2004年11月8日 闽地税函[2004]231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 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 [2003]1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 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35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 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2004年10月20日前已经认定的自开票纳税人。   二、年审时间:从2004年1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三、年审工作程序:各级地税机关年审工作应根据国税发[2003]121号 和国税发[2004]135号等文件精神办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宣传、发放 及收回《年审表》;县级地方税务局负责初审工作;复审和审批工作由设区市地方税 务局负责。   四、年审内容及结果的处理:县、设区市地方税务机关在收回《年审表》及有关 资料后。应认真对下列内容进行初审、复核:   (一)基本情况。包括纳税人名称、经营地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开户银行 及帐号、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状况、联系电话等。   (二)纳税情况。包括本年度实现的营业额(指货物运输劳务营业额)、营业成 本、应纳税额、实缴税额和欠缴税额等。   (三)财务核算情况。包括会计人员配备、帐簿设置、财务核算状况等。   (四)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情况。包括货物运输业发票领购、使用、结存、保管、 缴销及违章情况,自开发票电子信息的采集、报送情况等。同时对企业已开票情况进 行抽查。检查其反映的业务是否都属开票范围,有无代开或超范围用票的现象。   (五)开票设备配备情况。包括货运业发票管理条件、电脑、打印设备等。   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在《年审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 附送资料一并报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设区市地方税务局收到县级地方税务局报送的《年审表》及附送资料后,应进行 实在调查、核实。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对复审合格或不合格的纳税人予以确认并办文批 复。   县级地方税务局收到批复的《年审表》及相关的资料后,如审核合格的,应在 《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及《发票领购簿》上加贴自开票纳税人 年审合格标识。然后将上述证件及其他附送资料分别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收到批复的《年审表》及相关资料后,通知自开票纳税人领取。   经审核不合格的,暂缓通过年审,县级地方税务局通知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整 改。整改期间不得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如需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由代开票单 位代开。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合格的按年审合格办理;整改不合格的,在《年审表》 上签署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意见,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右上方和《发票领购 簿》上加盖“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专用章,并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 纳税人认定证书》。同时将上述证件及其他附送资料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对被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告知其结清应纳 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及有关证件。   五、其他事项:   (一)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年审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年审手续 的,经主管地税机关确定,按年审不合格处理。   (二)《年审表》填报不实、数据不准确的,随同《年审表》报送的其他资料不 齐全,以及其他未按规定办理年审手续的,县级地方税务局责令其在年审规定期内如 实申报和补报;如仍不如实申报和补报的,按年审不合格处理。   (三)本年度内被各级地税稽查局查出有问题的自开票纳税人,至今整改未见成 效的,按年审不合格处理。   (四)凡被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一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认定自开票 纳税人。   (五)年审合格标识和“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专用章由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统 一制作,分发给基层地方税务局使用。   (六)年审工作要求   (一)各级地税机关和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这次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 加强领导,部门配合,认真安排好各个阶段年审工作。   (二)这次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各级地税机关要 立即行动,指定专人负责,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   (三)办理自开票纳税人年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进行研究, 及时向省局反映,以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应于2005年1月10日前向省局报送年审工作总 结和年审合格、年审不合格以及正在整改的自开票纳税人户数。 附件:《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和《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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