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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电力公司上交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闽国税所[2000]005号颁布时间:2000-01-05

     2000年1月5日 闽国税所[2000]005号 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1999]894号)精神,福建省电力公司上交技术开发费400万元 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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