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榕国税函[2004]86号颁布时间:2004-02-26
2004年2月26日 榕国税函[2004]86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外税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的通知=(国税函[2004]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66
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如下:
一、汇算清缴的对象
2003年12月31日之前已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的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或在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为2003年度
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对象。
二、汇算清缴的申报受理
200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仍要求实行100%电子申报,企业申报软件
的补丁请各局及时通知企业上网下载,网址:http:/www.tonsin.net,税务机关的审
核和汇总系统也将有所改变,补丁将另行通知。各局应在2004年4月30日前完
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有关资料的催报、初审、验收等工作,在受理申报时应核
对企业是否报送下列报表、资料、文件:
(一)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年度财务企计决算报表;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
(四)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包括:
1、下列项目的合同协议、合法凭证及详细说明:
(1)销售佣金或手续费;
(2)广告费、租赁费;
(3)其他项目。
2、有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应附送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年度所得税情况表和会计
报表;
3、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事项调整审核报告。
(五)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软盘(3.5英寸)。
若各局所辖的分支机构采取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应要求企业在
2004年6月30日前提交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已在总机构所在
地汇总或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书面证明,以及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年度所得税申报
表及会计报表。
三、做好汇算清缴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由于今年汇算清缴工作增加了新的内容,并启用了新申报表,为了保证工
作的顺利开展,市局成立以陈爱珠总经济师为组长,陈铮副处长为副组长,成员为林
飞、邹明、林凌的汇算清缴工作领导小组。各局也应成立以分管局长为组长、有关职
能科(室)负责人参加的汇算清缴工作领导小组,并由具体部门专人负责组织实施该
项工作。
(二)各局应重点开展对征纳双方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税务干部的业务素
质和纳税服务质量,并在2004年3月31日前完成汇算前期的动员、培训等工作。
(三)继续加大对亏损企业审核力度。各局应将亏损企业作为审核的重点,对亏
损年度的亏损额全部进行审核确认,并建立台帐进行跟踪管理。2004年应对连续
三年以上亏损的企业实施涉外税务审计。
(四)各局应在2004年5月31日之前完成审核、填表、录入、通知、送达、
资料归档和涉外企业所得税的补(退)税等一系列具体工作。参加汇算人员在企业申
报后即可逐户进行数据的审核和导入,尤其对企业基本信息应认真审核,以免出现户
数虚增、信息不实等问题。
1、对经案头逻辑审核,仍须补征企业所得税的,各局应打印《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A类企业适用)》(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
份盖章后送达企业,并按规定时限将税款补缴入库,滞纳金一律从5月1日起计算加
收。
2、对于自查应退税的企业,参加汇算人员应在下户核实应退税后,打印《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A类企业适用)》(一式二份),一
份归档,一份盖章后送达企业,并在5月31日前办理退税。
3、对于自查无问题且经案头逻辑审核也暂未发现问题的企业,不发汇算清缴通
知书,汇算人员在企业申报的两本《年度纳税情况申报表》上加盖“初步案头逻辑审
核,暂未发现问题”章,由汇算人员签字后一份送达企业,一份归档。
(五)各局应在6月15日前全面完成汇算清缴工作的资料归档、报表汇总及总
结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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