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水利水电闽江工程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3]647号颁布时间:2003-12-31

     2003年12月31日 闽国税函[2003]647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三明市国家税务局、龙岩市国家税务局、南 平市国家税务局、宁德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水利水电闽江工程局《关于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中 电闽财[2003]27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 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1号)规定,同意对中国水利水 电闽江工程局所属的各分局、工程处和基地等单位(见附件)2003年实现的应纳 税所得以闽江工程局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水利水电闽江工程局下属单位及地址(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