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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信用协会2003年度税前扣除呆帐损失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4]12号颁布时间:2004-01-08

     2004年1月8日 闽国税函[2004]12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福建省信用协会《关于要求对2003年度我省农村信用社统一核销的小额 呆帐贷款予以税前列支的函》(闽信合[2003]391号),申报统一核销小额 呆帐贷款。鉴于该协会此次统一申报核销的呆帐主要是从50年代至90年代发放的 农户个人以及生产队、村民小组等集体小额呆帐贷款,笔数多、单笔金额小,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1996]225号)和《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令第四号)的精神,经研究,对该协会此次统一申报核销的单笔10万元以下共 115,192笔、计322,762,937.43元的小额呆帐贷款同意予以核 销,各地信用社按附表所列的审批笔数、金额执行。所核销的小额呆帐贷款于 2003年度用呆帐准备金冲减,不足部分在所得税前列支。 附件:呆帐损失核销审批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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