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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州统一企业有限公司2002年度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的得税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4]7号颁布时间:2004-01-06

     2004年1月6日 闽国税函[2004]7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州统一企业有限公司2002年度购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 税的请示》(榕国税发[2003]443号)收悉。   福州统一企业有限公司系外商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方便面、饮料、牛奶、 酸奶、调味奶、健康乳制品、饼干、啤酒、矿泉水、果冻、布丁、冰品、冷冻调理食 品、奶粉、肉制品深加工、保健食品、油料加工,生产谷类制品、酱油、饲料、面粉 为原料之相关制品,加工相关的包装材料,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福建省对外贸 易合作厅2001年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编号: 0120277R)确认其投资项目属于《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第(一)类 第二条。2002年该公司购买购买杭州迈特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水处理设备、 过滤设备各一套,价税合计金额660000元,已退增值税95897.41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 税发[2000]90号)及其它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2年购买的 上述国产设备扣除已退增值税后的金额564102.59元的40%(即 225641.04元),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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