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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通福建公司2003年度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税前扣除限额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4]54号颁布时间:2004-02-06

     2004年2月6日 闽国税函[2004]54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接铁通福建公司《关于2003年度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 办法及限额的报告》(闽铁通财[2004]1号)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 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 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的有关精神, 经研究,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全省统一调剂使用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和广告 费,并在限额内据实列支。 附件:铁通福建公司2003年度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税前扣除限额情 况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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