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梅峰制药厂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4]55号颁布时间:2004-02-06

     2004年2月6日 闽国税函[2004]55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梅峰制药厂香菇多糖生产线GMP易地改造项目、大 输液生产线GMP易地改造项目、胃得安生产线GMP易地改造项目已经取得福建省 经济贸易委员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编号:(闽)经贸投 资[2003]042、043、044号)。该三项目投资总额10176万元, 全部为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申报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投资总额1864万元。 经审核,该项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 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3号)的有关规定,其利 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买《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详见 附件)所列国产设备的投资,准予按规定计算抵免企业所得税。    附件: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