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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JVC(福建)电器有限公司转让定价调整定案的通知

榕国税函[2004]52号颁布时间:2004-02-13

     2004年2月13日 榕国税函[2004]52号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JVC等在华投资企业转让定价税收调整方案的批 复》(国税函[2004]75号)要求,请你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 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 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国税发[1998] 59号)的有关规定和《关于JVC(福建)电器有限公司转让定价调查审计结案情 况的请示》(闽国税发[2003]297号)的精神,以及省局作出的《JVC (福建)电器有限公司转让定价避税问题的审计调查结论》组织结案和执行,并于 2004年2月18日前严格按程序将结案、执行情况书面上报市局。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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