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福建兴业银行2003年度税前扣除呆帐损失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4]85号颁布时间:2004-02-20
2004年2月20日 闽国税函[2004]85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福建兴业银行《关于兴业银行2003年度核销呆帐的请示》(兴银
[2003]请6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精神,同意福建兴业银行单笔30万以下的呆帐损失
8117068.27元先用2003年呆帐准备金冲减,不足部分在年度所得税前
扣除。
附件:2003年度税前扣除呆帐损失一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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