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中远集团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4]224号颁布时间:2004-05-13
2004年5月13日 闽国税函[2004]224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泉州市国家税务局、莆田市国家税务局、漳州市国家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局《关于中远集团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
知》(国税函[2004]437号),同意以下企业按核定标准上交的总机构管理
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应就地调整补税:
中国福州外轮代理公司 25.4万元
中国泉州外轮代理公司 12.0万元
中国湄洲弯外轮代理公司 2.5万元
中国漳州外轮代理公司 8.0万元
请遵照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