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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中远集团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4]224号颁布时间:2004-05-13

     2004年5月13日 闽国税函[2004]224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泉州市国家税务局、莆田市国家税务局、漳州市国家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局《关于中远集团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 知》(国税函[2004]437号),同意以下企业按核定标准上交的总机构管理 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应就地调整补税:   中国福州外轮代理公司   25.4万元   中国泉州外轮代理公司   12.0万元   中国湄洲弯外轮代理公司  2.5万元   中国漳州外轮代理公司   8.0万元   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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