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核工业二九四大队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3]15号颁布时间:2003-01-14
2003年1月14日 闽地税函[2003]15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省核工业294大队关于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申请报告。经研究,同意该大队
2002年度向下属企业核工业福州粉末冶金双金属轴瓦材料厂收取总机构管理费的
额度为77万元,向福州核威密封材料厂收取总机构管理费的额度为9万元。上述企
业在核定数额内上交的管理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税前扣除,超过核定数部分
及在核定数之内实际未上交的部分均不得税前扣除。该大队管理费使用结余应予征收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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